(2017)闽0304执1189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陈朝阳与陈荣发、陈吓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朝阳,陈荣发,陈吓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304执1189号申请执行人:陈朝阳,男,1976年2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福建省仙游县,被执行人:陈荣发,男,1982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被执行人:陈吓妹,女,1983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朝阳与被执行人陈荣发、陈吓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陈荣发所有的车牌号为闽B×××××锐界牌小型普通客车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陈荣发所有的车牌号为闽闽B×××××界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二、查封期限为二年。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翁智伟执行员 何国立执行员 刘国宾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林仙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