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602民初2082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原告楚德显与被告黑龙江喜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楚德显,黑龙江喜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602民初2082号原告:楚德显,男,住大庆市龙凤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怡峰,黑龙江庆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黑龙江喜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市萨尔图区撒环西路105号。法定代表人:赵喜军,职务:执行董事。原告楚德显与被告黑龙江喜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原告楚德显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楚德显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楚德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由原告楚德显负担。审 判 长 刘增华人民陪审员 李艳华人民陪审员 李 丹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杨冬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