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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82执3441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季伟与周辉君、尹硕峰、康强、周婷君、季立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季伟,周辉君,尹硕峰,康强,周婷君,季立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682执3441号申请执行人季伟。被执行人周辉君。被执行人尹硕峰。被执行人康强。被执行人周婷君。被执行人季立新。本院在执行季伟与周辉君、尹硕峰、康强、周婷君、季立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以与被执行人私下自行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季伟申请撤回执行,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皋新民初字第123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周 君代理审判员  周志刚代理审判员  朱无号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刘国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