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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83民初2959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乳山市滨海新区管理委员会与随州市顺意昌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乳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乳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乳山市滨海新区管理委员会,随州市顺意昌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83民初2959号原告:乳山市滨海新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乳山市银滩旅游度假区。负责人:丁甫春,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利民,山东北斗星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振海,山东北斗星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随州市顺意昌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随州市北郊星光工业园。法定代表人:杨发军,执行董事。原告乳山市滨海新区管理委员会诉被告随州市顺意昌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原告乳山市滨海新区管理委员会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乳山市滨海新区管理委员会自愿提出撤诉,经审查符合有关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乳山市滨海新区管理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994元,保全费3770元,由原告乳山市滨海新区管理委员会负担。审判员  孙文星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宋玉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