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02民初4647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与李某某、临渭区桥南镇箭峪村湾子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李某某,临渭区桥南镇箭峪村湾子组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02民初4647号原告:张某某,男,1969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桥南镇电峪村咀子组(*组),农民。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定生,渭南市解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某,男,1940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桥南镇箭峪村湾子组,农民。被告:临渭区桥南镇箭峪村湾子组,负责人周太锋。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某某、临渭区桥南镇箭峪村湾子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原告张某某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审判员 高萍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郑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