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刑更3853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林荣辉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林荣辉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刑更3853号罪犯林荣辉,男,1988年3月30日出生,汉族,出生地福建省龙海市,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龙岩监狱服刑。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1月8日作出(2006)漳刑初字第7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荣辉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交2200元)。经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复核,于2007年2月2日以(2006)闽刑复字第77号刑事裁定,核准判处罪犯林荣辉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林荣辉死刑缓期执行期满,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8月14日对其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2年12月7日对其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24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刑期执行至2031年3月6日。执行机关福建省龙岩监狱因罪犯林荣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8月9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林荣辉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二〇一五年四月至二〇一七年五月累计获得考核分2471分,表扬四次。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此次减刑仅缴交个人财产900元。福建省龙岩市青草盂地区人民检察院对龙岩监狱提请对罪犯林荣辉减刑无异议,但认为林荣辉系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有财产性判项履行能力而不积极履行,建议本院对其减刑时从严掌握。本院认为,罪犯林荣辉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执行机关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本院予以采纳。但罪犯林荣辉系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有财产刑执行能力而不积极执行,对其减刑时从严掌握,检察机关的建议理由充分,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六条、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林荣辉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刑期执行至2030年10月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秋英审判员 戴景彤审判员 詹跃忠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韦 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