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102民初4556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8-05-29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市分公司与李志平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市分公司,李志平
案由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102民初4556号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市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丽阳街***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001488614991。诉讼代表人:占志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王忠燕,女,1984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系公司员工,住龙泉市。被告:李志平,男,1963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丽水市莲都区。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市分公司与被告李志平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起诉,诉请: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车辆损失28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9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市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忠燕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志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5日,原告与被保险人张燕签订了机动车损失保险合同,保险期限为2017年1月5日至2018年1月5日止。2017年5月24日,被告李志平驾驶丽水096275号电瓶车沿丽水市莲都区寿尔福路由北向南行驶碰撞至案外人张燕驾驶的车牌为浙K×××××号车,造成浙K×××××号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丽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莲都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李志平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对浙K×××××号车定损单予以确认,核定该车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损失人民币2890元,其实际修复金额为人民币2800元。2017年6月20日,被保险人张燕向原告请求代为赔偿,2017年6月22日,原告向被保险人赔偿车辆损失人民币2800元,并依法取得追偿权。后原告向被告提出求偿,但被告至今未予赔付。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志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市分公司赔偿款人民币28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朱 欢二O一七年九月一无代书记员 黄晶晶?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