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9执126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王广瑞与王新昌、临沭县昌盛面粉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广瑞,王新昌,临沭县昌盛面粉有限公司,战红丽,王玲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29执126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王广瑞被执行人:王新昌被执行人:临沭县昌盛面粉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战红丽被执行人:王玲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鲁1329民初3006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三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王广瑞与王新昌、临沭县昌盛面粉有限公司、战红丽、王玲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查明被执行��临沭县昌盛面粉有限公司在XXXXXXXXXX有尚未领取的贷款保证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临沭县昌盛面粉有限公司在XXXXXXXXXX有尚未领取的贷款保证金15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袁卫东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毕经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