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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5执1694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宫兰、燕金连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宫兰,燕金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85执1694号移送执行部门太仓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宫兰,女,1976年9月1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被执行人燕金连,男,1960年5月1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关于本院刑庭移送执行宫兰、燕金连犯盗窃罪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585刑初892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宫兰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宫兰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宫兰、燕金连共同退出抵赃款人民币3496元。因宫兰、燕金连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罚金及退出抵赃款,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罚金6000元(宫兰3000元、燕金连3000元)、退出抵赃款3496元。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其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证券等财产可供执行。上述事实,有调查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予以佐证。本院认为,本案立案执行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故本案已符合执行程序终结的条件。综上,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585刑初892号刑事判决书确定的罚金及退出抵赃款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后,可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勇审判员 张永生审判员 徐 澄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展鹏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