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01执2127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延吉市龙河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全凤道、金莲玉之间责令退赔一审民事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吉2401执2127号申请执行人延吉市龙河服务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金珍淑,女,现住吉林省延吉市。被执行人全凤道,男,现住吉林省延吉市。被执行人金莲玉,女,现住吉林省延吉市。申请执行人延吉市龙河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全凤道、金莲玉之间责令退赔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延刑初字第91号、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3)延中刑终字第79号刑事裁定书,向被执行人全凤道、金莲玉送达了立案通知书、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全风道、金莲玉返还给申请执行人延吉市龙河服务有限公司非法所得706556.5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被执行人金莲玉和全凤道的儿子全东云的抵押金可供执行。被执行人金莲玉的孙女金明花交纳抵押金,在被执行人金莲玉的申诉案件有结果后,以抵押金作为执行款支付给申请执行人。2015年12月16日,本院扣划被执行人全东云、金莲玉担保人的存款合计664814.46元至本院账户。2015年12月24日,本院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执行款50万元。因被执行人全凤道、金莲玉与申请执行人之间在诉讼中,2017年4月5日,申请执行人申请先撤回执行,待另案审结后,申请执行。2017年5月12日,本院将执行款164814.16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2017年7月21日,被执行人金莲玉向本院缴纳执行款50000元。2017年8月18日,本院将执行款45000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剩余执行款,并同意结案。本院(2013)延刑初字第91号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已经执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本案已执行完毕,做结案处理。特此通知执行员 金林范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李妍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