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4执2511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8-09-27
案件名称
李某等附带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XX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4执2511号申请执行人:李某,男,1963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西城区。被执行人:XX玉,男,1959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西城区。申请执行人李某与被执行人XX玉附带民事赔偿一案,(2016)京0114刑初42号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申请人李某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2017年3月1日立案。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XX玉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并对其名下的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有少量银行存款、无车辆股权登记信息。本院将被执行人XX玉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予以公布,并对其适用了限制高消费及其他消费措施。本案申请执行执行标的金额6.432972万元,已执行0元,尚有6.432972万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能执行。本院向申请执行人李某释明被执行人XX玉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李某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李某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XX玉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经本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被执行人XX玉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李某发现被执行人XX玉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郝丙坤审判员 刘 波审判员 薛恩同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王 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