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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627民初2063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李爱国与吴荣聪、张玉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爱国,吴荣聪,张玉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27民初2063号原告:李爱国,男,1974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峡江县。被告:吴荣聪,男,1985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靖县。被告:张玉真,女,1989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靖县。原告李爱国与被告吴荣聪、张玉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9日立案。原告李爱国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爱国以被告吴荣聪、张玉真已归还全部欠款为由请求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爱国撤诉。本案受理费394元,减半收取计197元,由原告李爱国负担。审判员  林金华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陈艺芳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