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627民初2063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李爱国与吴荣聪、张玉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爱国,吴荣聪,张玉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27民初2063号原告:李爱国,男,1974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峡江县。被告:吴荣聪,男,1985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靖县。被告:张玉真,女,1989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靖县。原告李爱国与被告吴荣聪、张玉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9日立案。原告李爱国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爱国以被告吴荣聪、张玉真已归还全部欠款为由请求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爱国撤诉。本案受理费394元,减半收取计197元,由原告李爱国负担。审判员 林金华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陈艺芳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