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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21民初302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庄士学与沂南县砖埠镇庄家村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庄士学,沂南县砖埠镇庄家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21民初3024号之一原告:庄士学,男,1965年9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沂南县。委托代理人:郑立芝,山东界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沂南县砖埠镇庄家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沂南县砖埠镇庄家村。法定代表人:庄步体,该村主任。本院于2016年12月13日以(2016)鲁1321民初3024号民事裁定书,对原告庄士学与被告沂南县砖埠镇庄家村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止审理。经查,本案因原告提出对地上物进行价值评估而中止诉讼,现已审理查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恢复审理。审 判 长  姜召庆审 判 员  刘 伟人民陪审员  梁海洋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李媛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