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627民初1471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顾绍虎与陈瑞生、莫雄青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沿河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绍虎,陈瑞生,莫雄青,中交四公局第二工程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627民初1471号原告:顾绍虎,男,1977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被告:陈瑞生,男,1971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被告:莫雄青,男1972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被告:中交四公局第二工程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主要负责人:唐峰,沿河项目部负责人。原告顾绍虎与被告陈瑞生、莫雄青、中交四公局第二工程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顾绍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决各被告连带清偿原告炮工班工资欠款23625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按年利率24%自2015年9月2日起算至债务清偿时止);二、判决被告支付原告为追讨工资所支出的必要差旅费20000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5年3月,经被告莫雄青、陈瑞生邀请,原告带着炮工班成员到被告中交四公局第二工程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承建的G326李溪、沿河至德江圣溪坳公路改扩建工程第一合同段进行钻眼、放炮施工。原告带着炮工班19人于2015年3月15日入场,施工至2015年8月31日退场。被告支付了222531元,尚欠原告炮工班工资236250元。原告多次向被告追讨工资欠款,但各被告相互推诿,躲避原告。原告向政府部门寻求处理亦未果。被告拖欠民工工资已近两年,严重地损害了原告炮工班的当得利益。原告为了维护其合法权益,特诉至本院。本院审查认为,原告顾绍虎起诉请求被告连带清偿原告炮工班工资欠款236250元。但其所述炮工班是19名成员,而原告顾绍虎并未得到炮工班其他成员授权,而以个人名义起诉的,其起诉不符合立案条件,应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顾绍虎的起诉。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571元,予以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加雄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杨 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