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321执349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张文俊与蔡文明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321执349号申请执行人:张文俊,男,1993年7月19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委托代理人:王彦国,甘肃骊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蔡文明,男,1964年4月12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文俊与被执行人蔡文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张文俊于2017年9月1日以已与被执行人协商解决为由撤回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张文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甘0321执34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唐玉梅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张丽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