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04民初3412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福建省斗山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林开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省斗山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林开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04民初3412号原告:福建省斗山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666869052N),住所地福州市仓山区盖山镇葫芦村福厦路西侧8号楼一层。法定代表人:诸葛胜,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潘祥勇、姚奋振,北京中银(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开琳,男,汉族,1993年2月23日出生,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原告福建省斗山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林开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原告福建省斗山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省斗山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84元,减半收取计92元,由原告福建省斗山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黄建平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法官助理 陈 婷书 记 员 王 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