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781行审17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邵武市水利局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邵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武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邵武市水利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闽0781行审17号申请执行人:邵武市水利局,住所地邵武市永隆巷18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50781003956913C。法定代表人:付载斌,局长。委托代理人:熊军,男,该局水政监察大队大队长,住。2017年8月31日,本院收到申请执行人邵武市水利局的强制执行申请书,申请执行人邵武市水利局于2016年7月19日以林某于2016年6月20日在富屯溪晒口大桥上游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安全的设施,构成妨碍行洪安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为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作出邵水利罚字[2016]第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林某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恢复原状,并处罚款10,000元。本院认为,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应当自被执行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而本案申请执行人邵武市水利局逾期申请,且没有正当理由,本院不予受理。且对涉及违反水法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等的强制拆除,法律(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已经授予申请执行人邵武市水利局行政强制执行权,邵武市水利局可自行依法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六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二款,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强制拆除问题的批复》(法释[2013]5号)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邵武市水利局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不予受理。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祝邵福审 判 员 黄尚美人民陪审员 吴进建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高秀丽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公民、法人��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行政机关对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裁定有异议的,可以在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裁定。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应当立案受理,并通知申请人;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应当裁定不予受理。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强制拆除问题的批复》根据行政强制法(?javascript:SLC(153701,0)?)和城乡规划法(?javascript:SLC(98764,0)?)有关规定精神,对涉及违反城乡规划法(?javascript:SLC(98764,0)?)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的强制拆除,法律已经授予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权,人民法院不受理行政机关提出的非诉行政执行申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