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725刑初122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8-09-20
案件名称
罗小宇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瓮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瓮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小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黔2725刑初122号公诉机关瓮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罗小宇,男,1986年6月13日生于贵州省瓮安县,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瓮安县,现住瓮安县。因涉嫌犯非法买卖枪支罪于2017年6月1日被瓮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瓮安县人民检察院以瓮检公诉刑诉(2017)1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小宇犯非法买卖枪支罪,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瓮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蔡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小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8月9日,被告人罗小宇出于新奇和好玩,在其位于瓮安县瓮水办事处金龙社区棚户小区8号楼502室住宅内,通过网站发布的贩卖枪支的信息,通达网上购物的方式,在网上花555元人民币购买了一支“原装SDQ大威力自动退壳南山射钉枪”(含卖家赠送的200余发射钉弹),该枪由卖家分拆为成套枪支零件后分两个包裹通过邮政EMS快递分开邮寄给罗小宇,罗小宇在收到全部枪支零件后,在家中通过观看卖家提供的枪支组装视频,其自行将枪支零件组装成为一支完整的改装射钉枪。经鉴定,该改装射钉枪是以火药为动力能击发弹药的枪支。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罗小宇违反国家有关枪支管理的法律、法规,非法购买枪支一支,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买卖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罗小宇三年以上四年以下有期徒刑。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被告人罗小宇公诉机关对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6年8月9日,被告人罗小宇通过网上购物的方式购买了一支“原装SDQ大威力自动退壳南山射钉枪”(含卖家赠送的300发射钉弹),购买价格人民币555元。该射钉枪由卖家分拆为枪支零件后邮寄送达,罗小宇在家中通过观看卖家提供的组装视频,将枪支零件组装成为一支完整的改装射钉枪,后进行试射和打鸟。2017年1月24日,侦查人员在罗小宇家中查获改装射钉枪一支、射钉弹200发。经鉴定,该改装射钉枪是以火药为动力能击发弹药的枪支。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查证属实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关于协助查证的通知、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扣押清单、取保候审决定书、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历史明细单;物证枪支照片、射钉枪子弹照片;被告人罗小宇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电子证据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罗小宇违反国家枪支管理规定,未经批准许可购买枪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买卖枪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罗小宇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及被告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本院予以采纳。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和被告人罗小宇的认罪态度,本院决定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为此,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被告人的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罗小宇犯非法买卖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扣押的改装射钉枪一支、射钉弹200发依法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刘 芳审判员 易言平审判员 杨 莉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汤胜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