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7民初12540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唐某某与顾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某,顾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7民初12540号原告:唐某某,女,1978年3月1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被告:顾某某,男,1976年5月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原告唐某某与被告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原告唐某某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唐某某负担(已付)。审判员 张勤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魏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