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2民初1307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巴林左旗林东东城街道胜利村村民委员会、巴林左旗林东东城街道胜利村村民委员会七队与曲静静、曲永军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巴林左旗林东东城街道胜利村村民委员会,巴林左旗林东东城街道胜利村村民委员会七队,曲某1,曲某2,董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2民初1307号原告:巴林左旗林东东城街道胜利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为振兴大街东段路南胜利村办公楼法定代表人:于某,村委会主任。原告:巴林左旗林东东城街道胜利村村民委员会七队。负责人:崔国树,组长。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某1,内蒙古云暄律师事务所律师。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某2,内蒙古富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曲某1,女,1991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曲某2,男,1967年9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董某,女,1970年9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原告巴林左旗林东东城街道胜利村村民委员会、巴林左旗林东东城街道胜利村村民委员会七队与被告曲某1、曲某2、董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巴林左旗林东东城街道胜利村村民委员会、巴林左旗林东东城街道胜利村村民委员会七队撤诉。案件受理费2804.22元(减半缓交),由原告巴林左旗林东东城街道胜利村村民委员会、巴林左旗林东东城街道胜利村村民委员会七队负担。审判员 黄佳磊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刘新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