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91刑初641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641马也四夫强奸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也四夫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条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591刑初641号公诉机关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也四夫,曾化名马成龙·阿卜勒,男,1982年3月15日出生于青海省化隆回族自治县,回族,文盲,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青海省海东市化隆回族自治县,暂住地苏州。2005年10月26日因犯抢劫罪被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二年。2016年7月21日因涉嫌犯强奸罪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苏州市第二看守所。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以苏园检诉刑诉〔2016〕6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也四夫犯强奸罪,于2016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鉴于涉及个人隐私,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期间,公诉机关以补充侦查为由申请延期审理,本院予以准许。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程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也四夫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6月12日至7月20日期间,被告人马也四夫先后三次至苏州工业园区华池街等地,采取拖至绿化带、掐脖子等手段,强行与女青年被害人黄某、曹某、周某等人发生性关系。被告人马也四夫在强奸被害人黄某、曹某过程中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系犯罪未遂。被告人马也四夫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人马也四夫于2005年10月26日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二年,2015年1月15日刑满释放。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人当庭宣读并出示了被告人马也四夫的供述笔录,被害人黄某、曹某、周某的陈述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照片,人身检查笔录及照片,法庭科学DNA鉴定书,病历资料,抓获经过、发破案经过,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情况说明,户籍资料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对被告人马也四夫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刑事责任,其系累犯、部分犯罪系未遂、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未执行的剥夺政治权利应予并罚。被告人马也四夫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不持异议,未作辩解。经审理查明:1、2016年6月12日晚,被告人马也四夫至苏州工业园区华池街、星湖街之间现代大道北侧绿化带,采用将女青年黄某拖至绿化带、掐脖子等手段,欲强行与被害人黄某发生性关系,后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2、2016年7月18日夜,被告人马也四夫至苏州工业园区方洲路、长乐街某地,采用将女青年曹某拖至绿化带、掐脖子等手段,欲强行与被害人曹某发生性关系,因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3、2016年7月20日凌晨,被告人马也四夫至苏州工业园区万盛街、沈浒路交叉口西南角,采用将女青年周某拖至绿化带、掐脖子等手段,强行与被害人周某发生了性关系。另查明,被告人马也四夫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罪行。又查明,被告人马也四夫于2005年10月26日因犯抢劫罪被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二年,2015年1月15日刑满释放。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被告人马也四夫的供述,被害人黄某、曹某、周某的陈述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照片,人身检查笔录及照片,法庭科学DNA鉴定书,病历资料等,证实被告人马也四夫先后对三名被害人实施强奸的经过。2、抓获经过、发破案经过,证实被告人马也四夫被抓获归案的情况。3、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马也四夫的前科情况。4、户籍资料,证实被告人马也四夫的身份情况。本院认为,被告人马也四夫目无法制,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多名妇女发生两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被告人马也四夫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马也四夫于2016年6月12日、7月18日已经着手实施强奸犯罪,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马也四夫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罪行,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马也四夫前罪判决的剥夺政治权利尚未执行完毕,应予并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马也四夫犯强奸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综上,本院为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妇女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项,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三款,第七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马也四夫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与前判决未执行完毕的剥夺政治权利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五个月二十四天(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7月21日起至2026年7月20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童 康人民陪审员 宋生林人民陪审员 苏玉林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姚宇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