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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891民初3157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费志柱、庄桂英与葛建军、毛红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费志柱,庄桂英,葛建军,毛红,淮安市万邦电气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891民初3157号原告:费志柱,男,1970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清江浦区。原告:庄桂英,女,1940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清江浦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费志柱,男,1970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清江浦区。被告:葛建军,男,1970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康城明珠B区。被告:毛红,女,汉族,身份信息不详,住淮安市康城明珠B区。被告:淮安市万邦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葛建军,该公司总经理。三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张敏,江苏淮宁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费志柱、庄桂英诉被告葛建军、毛红、淮安市万邦电气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费志柱、庄桂英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3370元,减半收取6685元,由原告费志柱、庄桂英承担。审判员  万晓萍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张曦月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