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891民初3157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费志柱、庄桂英与葛建军、毛红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费志柱,庄桂英,葛建军,毛红,淮安市万邦电气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891民初3157号原告:费志柱,男,1970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清江浦区。原告:庄桂英,女,1940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清江浦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费志柱,男,1970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清江浦区。被告:葛建军,男,1970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康城明珠B区。被告:毛红,女,汉族,身份信息不详,住淮安市康城明珠B区。被告:淮安市万邦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葛建军,该公司总经理。三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张敏,江苏淮宁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费志柱、庄桂英诉被告葛建军、毛红、淮安市万邦电气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费志柱、庄桂英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3370元,减半收取6685元,由原告费志柱、庄桂英承担。审判员 万晓萍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张曦月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