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民终3384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刘成椿、厦门市厦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成椿,厦门市厦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民终338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成椿,男,1966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厦门市厦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东渡路南苑村48号一楼。法定代表人:王丽水,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远军、林芳,公司职员。上诉人刘成椿因与被上诉人厦门市厦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2016)闽0206民初76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因上诉人刘成椿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刘成椿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刘成椿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 桦审判员 庄伟平审判员 许向毅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李仁莹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