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881民初1287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原告夏秀梅与被告万鲁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同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同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秀梅,万鲁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同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881民初1287号原告:夏秀梅,女,1960年6月26日出生,汉族。被告:万鲁华,男,1964年6月1日出生,汉族。(未到庭)原告夏秀梅与被告万鲁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夏秀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万鲁华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夏秀梅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依法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40000元,利息25200元,本息合计:1652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万鲁华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未提交答辩材料。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于2016年3月1日在原告处借款30000元,期限为一年,2016年4月22日在原告处借款70000元,期限为一年,2016年6月26日在原告处借款40000元,期限为一年,2016年7月8日双方进行结算被告欠原告利息25200元,被告在借款之日和结息之日为原告出具了借款欠条三份、利息欠条一份。至原告诉讼时被告万鲁华未偿还原告本金及利息。本院认为,被告在原告处借款,并为原告出具了借款凭证,该案为民间借贷关系。二被告在借款时约定了还款时间,借款到期后,被告未按约定偿还借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被告应当按约定期限返还借款,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支付逾期利息。原、被告约定的利息没有超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年关于利率的规定。综上所述,原告夏秀梅请求被告返还借款140000元人民币,支付25200利息的诉讼请应当依法予以支持,诉讼费应当由被告负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判决如下:万鲁华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返还夏秀梅借款人民币140000元人民币,支付利息25200元人民币。案件受理费3604元减半收取1802元,由万鲁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文涛二〇一七年九月月八日书记员 张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