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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91民初526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吉林市盛大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与吉林市昌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市盛大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吉林市昌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91民初526号原告:吉林市盛大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民营科技园A区302、303、304室。法定代表人:韩震山,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韩雪峰,吉林市盛大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法律顾问。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杰秀,吉林市盛大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财务经理。被告:吉林市昌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昌邑区哈达湾街17号202-1房间。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许新强,职务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市盛大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吉林市昌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吉林市盛大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吉林市盛大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林市盛大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202元,减半收取计601元,由原告吉林市盛大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刘 强代理审判员  吴志奇代理审判员  刘 琦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黄春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