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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91执859-2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冯敬涛与田黎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敬涛,田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91执859-2号申请执行人冯敬涛,男,1971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被执行人田黎,女,1971年3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武汉市洪山区,本院2016年5月25日作出的(2015)鄂武经开民初字第0154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田黎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田黎银行存款人民币75,231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锦中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曾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