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425民初2816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虞城县城关镇人民政府与马迎春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虞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虞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虞城县城关镇人民政府,马迎春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5民初2816号原告:虞城县城关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虞城县南关转盘东200米路北。法定代表人:田爱玲,镇长。委托代理人:王伟亚,副镇长。委托代理人:李震,司法所长。被告:马迎春,女,1976年7月21日出生,汉族,务农,住河南省商丘市虞城县。原告虞城县城关镇人民政府与被告马迎春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受理。经审查,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协议书》是原告在法定职责范围内与被告订立的具有行政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属于行政协议,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原告可提起行政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虞城县城关镇人民政府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退还于原告虞城县城关镇人民政府。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梁培勤审判员  梁大红陪审员  张 超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李慧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