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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621民初3163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王振邦、王子瑛等与张丹丹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振邦,王子瑛,张丹丹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21民初3163号原告:王振邦,男,2000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法定代理人:王某,男,1972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原告:王子瑛,女,1996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陶晓宇,安徽省涡阳县东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丹丹,女,1992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现住安徽省涡阳县,委托代理人:解丽,安徽天静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王振邦、原告王子瑛诉被告张丹丹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振邦、原告王子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振邦、原告王子瑛负担。审判员  王景飞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邵 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