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502执恢904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唐海南、山东省博兴县建筑工程总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海南,山东省博兴县建筑工程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502执恢904号申请执行人:唐海南,男,1954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东营市东营区。被执行人:山东省博兴县建筑工程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博兴县胜利二路718号。组织机构代码70636045-4。法定代表人李吉辉,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唐海南与山东省博兴县建筑工程总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租凭费及违约金等共计21938.33元。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山东省博兴县建筑工程总公司的银行存款、车辆和房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山东省博兴县建筑工程总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并向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在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的情况下,经法院采取积极有效的执行措施仍不能结案,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丽审判员 高 敦审判员 张立忠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郑乾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