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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124执保12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2017)湘1124执保12号蒋小君、何琦与蒋芳波、陆平花诉前财产保全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道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7)湘1124执保12号申请执行人:蒋小君,女,1972年10月1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9231972********,汉族,湖南省道县人,住道县上关街道办事处上关社区*组。申请执行人:何琦,女,1995年8月2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1241995********,汉族,湖南省道县人,住道县小江口路***号。被执行人:蒋芳波,男,1972年4月2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9231972********,汉族,湖南省道县人,住道县西洲街道办事处小江口社区*组。被执行人:陆平花,女,1974年12月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9231974********,汉族,湖南省道县人,住道县西洲街道办事处小江口社区*组。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蒋小君、何琦与被执行人蒋芳波、陆平花诉前财产保全纠纷的道县人民法院(2017)湘1124财保9号民事裁定一案,本院已依法采取下列强制措施:一、冻结被执行人蒋芳波、陆平花在道县银行存款400000元;二、冻结被执行人何琦其母亲所有的在道县农商银行银行账号为6215191311050241395的银行存款1500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道县人民法院(2017)湘1124财保9号民事裁定书执行完毕。审 判 长  杨吉珍审 判 员  何路生审 判 员  欧共清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郭 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