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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28执恢37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李新来、张国兵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新来,张国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28执恢37号申请执行人李新来,男,汉族,农民,住东明县。被执行人张国兵,男,汉族,农民,住东明县。申请执行人李新来与被执行人张国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按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东民初字第303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张国兵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申请人李新来借款本金3000元,利息3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张国兵银行存款,该款项申请执行人已领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2015)东民初字第303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崔胜利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逯俊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