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225民初918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李建军诉高祥、曹晓旭、孙立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建军,高祥,曹晓旭,孙立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25民初918号原告:李建军,男,1971年8月5日生,汉族,居民,现住乐亭县。被告:高祥,男,1989年10月10日生,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被告:曹晓旭,女,1992年7月1日生,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被告:孙立杰,女,1982年4月12日生,汉族,居民,现住乐亭县。原告李建军诉被告高祥、曹晓旭、孙立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由于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孙立杰准确的送达地址,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孙立杰准确的送达地址。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二)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建军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韩 勇审 判 员 李 爱 民人民陪审员 聂 存 田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江磊(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