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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323财保40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罗应端与刘陈诉前财产保全裁定书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罗应端,刘陈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23财保40号申请人:罗应端,女,汉族,住安徽省灵璧县。被申请人:刘陈,男,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申请人罗应端以被申请人刘陈造成交通事故,致使其受伤为由。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刘陈驾驶的小轿车一辆,并提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30000元保险进行担保(保险单号12511023900288181077)。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刘陈驾驶的小轿车一辆。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吴新生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屈 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