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828民初1310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汤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李新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汤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汤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新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汤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828民初1310号原告汤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刘敬辉。职务: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张铭春,男,于1970年1月31日出生,汉族。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代收法律文书。被告李新军,男,于1975年3月2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汤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李新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吴越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李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