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02财保472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袁士民与赤峰商贸城管理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袁士民,赤峰商贸城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2财保472号申请人:袁士民,男,1973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赤峰市松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超,内蒙古原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长鹏,内蒙古原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赤峰商贸城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法定代表人:贾增民,董事长。申请人袁士民与被申请人赤峰商贸城管理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袁士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采取保全措施。审判员 贺 友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海尔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