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282执2810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8-09-12

案件名称

许国新公民身份号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国新公民身份号码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拘 留 决 定 书(2017)浙0282执2810号之三被拘留人:许国新公民身份号码:本院在执行宁波慈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周荣华、许国新、潘培育(2017)浙0282执2810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拘留人拒不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决定如下:对许国新拘留15日。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后3日内,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