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82执2810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8-09-12
案件名称
许国新公民身份号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国新公民身份号码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拘 留 决 定 书(2017)浙0282执2810号之三被拘留人:许国新公民身份号码:本院在执行宁波慈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周荣华、许国新、潘培育(2017)浙0282执2810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拘留人拒不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决定如下:对许国新拘留15日。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后3日内,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