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422执恢21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东辽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辽源市兴龙建筑机械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辽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辽源市兴龙建筑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东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422执恢21号申请执行人:东辽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定代表人:韦廷彦。被执行人:辽源市兴龙建筑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静富,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东辽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被执行人辽源市兴龙建筑机械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时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为112,014.00元,未执行112,014.00元。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112,014.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东辽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东辽行执字第4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蒋 辉审判员 鞠家杰审判员 张北松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王宪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