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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02执44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443陆泽夫与陆霆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陆泽夫,陆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602执44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陆泽夫,男,1949年1月6日生,汉族,住南通市崇川区。被执行人:陆霆,男,1981年7月9日生,汉族,住南通市崇川区。本院在执行陆泽夫与陆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8月28日至8月29日依法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对被执行人陆霆所有的南通市紫竹苑5幢305室不动产进行了公开拍卖。2017年8月29日,竞买人仲盈帆(居民身份证号码)以人民币1046000元的最高价竞得,现买受人仲盈帆已付清了全部成交价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拍卖不动产南通市紫竹苑5幢305室的所有查封;二、注销上述不动产上的所有抵押;三、上述不动产的所有权及相应土地使用权归买受人仲盈帆(居民身份证号码)所有;四、上述不动产的原产权登记证注销或作废;五、买受人仲盈帆可持本裁定书至南通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相应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并承担相应的过户费用。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风华审判员  季金华审判员  王明华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袁 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