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84执2875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贺中立与陈龙飞、河南平开电力设备集团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贺中立,陈龙飞,河南平开电力设备集团有限公司,河南飞宇实业有限公司,河南弘坤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84执2875号申请执行人:贺中立,男,1953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被执行人:陈龙飞,男,1970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平顶山市新华区。被执行人:河南平开电力设备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新城区育英路北段1号院。法定代表人:陈龙飞,总经理。被执行人:河南飞宇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郑市龙湖镇双湖大街北侧。法定代表人:陈���飞,总经理。被执行人:河南弘坤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郑市孟庄镇鸡王村双湖大道北侧。法定代表人:吕春晓,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2017)豫0184民初379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8月2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7年8月26日前按照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陈龙飞、河南平开电力设备集团有限公司、河南飞宇实业有限公司、河南弘坤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瑞甫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高 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