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05民初12221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上海怡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叶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怡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叶雯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05民初12221号原告:上海怡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法定代表人:朱晓红,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倪建国,上海力勤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陶书澄,上海力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叶雯,女,1976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普陀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怡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叶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怡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怡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怡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493.60元,减半收取计246.80元,由原告上海怡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史 捷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陆旭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