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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802执异28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白敏与文英武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雅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忠,白敏,文英武,马庆芳,曾安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802执异28号异议人(案外人):王忠,男,住雅安市名山区。申请执行人:白敏,女,住雅安市雨城区。被执行人:文英武,男,住雅安市名山区。被执行人:马庆芳,女,住雅安市名山区。被执行人:曾安福,男,住雅安市名山区。在本院执行白敏与、文英武、马庆芳、曾安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异议人王忠请求本院依法撤销(2017)川1802执251号案中对雅安市名山区**乡**村*组*街*号两间房屋查封的执行裁定书,并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于2017年8月15日立案受理。在审查过程中,异议人王忠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销执行异议。本院认为,异议人王忠书面申请撤销执行异议,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忠撤销执行异议。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弋晓军审判员  刘 力审判员  黄荣鸿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曾琴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