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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5民初5616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天府支行诉赵永峰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天府支行,赵永峰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C}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川0105民初5616号 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天府支行。 负责人:何刚,行长。 委托代理人:陈芳,四川元海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 委托代理人:王伟,四川元海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 被告:赵永峰。 本院在审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天府支行诉被告赵永峰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天府支行自愿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天府支行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第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天府支行撤回对被告赵永峰的起诉。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袁丽雅 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童 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