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5民初3983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克什克腾旗金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与大庆金磊建筑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克什克腾旗金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大庆金磊建筑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p t ;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5民初3983号原告:克什克腾旗金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赤峰市克旗书声乡天义号村。法定代表人:张某1,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孙某,内蒙古盛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大庆金磊建筑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育才路2号厂房。法定代表人:张某2,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克什克腾旗金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大庆金磊建筑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克什克腾旗金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克什克腾旗金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克什克腾旗金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800元,减半收取5400元,由原告克什克腾旗金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张鑫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刘润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