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01民终3376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武汉市美高钢模板有限公司、江传生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武汉市美高钢模板有限公司,江传生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民终3376号上诉人(一审原告):武汉市美高钢模板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谌家矶平安铺村。法定代表人:张世高,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余盛超,湖北联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江传生,男,1962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黄陂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蓉,湖北尊而光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武汉市美高钢模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高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传生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2017)鄂0102民初9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美高公司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美高公司在本院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武汉市美高钢模板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武汉市美高钢模板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何义林审判员  蒋劢君审判员  褚金丽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何晋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