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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321民初2206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吴毛妮、曹俊贞与刘瑞玲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砀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砀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毛妮,曹俊贞,刘瑞玲,张关喜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21民初2206号原告:吴毛妮,女,1971年2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砀山县。原告:曹俊贞,男,1972年7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砀山县。上述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勤明,砀山县砀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瑞玲,女,1955年2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砀山县。第三人:张关喜,男,1964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砀山县。上述被告及第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彭作良,砀山县朱楼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吴毛妮、曹俊贞诉被告刘瑞玲、第三人张关喜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毛妮、曹俊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吴毛妮、曹俊贞负担。审判员  李世强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王健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