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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9001执2310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8-09-23

案件名称

李振波、任荣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济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9001执2310号申请执行人:李振波,男,1992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被执行人:任荣丽,女,1990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本院在执行李振波与任荣丽民间借贷一案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郭辉鹏审判员  田家恺审判员  李建忠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张小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