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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7民初15697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王永志与重庆宽丰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永志,重庆宽丰通信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7民初15697号原告:王永志,男,汉族,1973年4月5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委托代理人:杜伯林,重庆精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宽丰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九龙园区渝州路51号附17-2-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567897410L。法定代表人:周家松,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蒲能,重庆鲁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田雨珠,重庆鲁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永志与被告重庆宽丰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9月1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永志撤回对被告重庆宽丰通信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元,本院予以免收。审判员 印 雪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王雪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