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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302执2174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8-09-13

案件名称

宿州市埇桥区交通运输局公路运输管理所、朱亚东其��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宿州市埇桥区交通运输局公路运输管理所,朱亚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302执2174号申请执行人:宿州市埇桥区交通运输局公路运输管理所,住所地宿州市埇桥区浍水路1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413025563488463。法定代表人:韩文方,所长。被执行人:朱亚东,男,1980年6月出生,汉族,住宿州市灵璧县。申请执行人宿州市埇桥区交通运输局公路运输管理所与被执行人朱亚东交通行政非诉一案,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2016)皖1302行审63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16日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应受偿25000元,未受偿25000元及相关费用,在执行中经依法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经合议庭评议,建议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2016)皖1302行审63号行政裁定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明审判员 王秋灵审判员 陈万军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程家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