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民初1120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郯城县金华通信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郯城县金华通信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民初1120号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法定代表人:李正良,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陶雨生,山东知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公稳,山东知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郯城县金华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郯城县。法定代表人:王继平,总经理。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郯城县金华通信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刘军生审判员 李 玉审判员 李现光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刘玲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