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珠民二初字第9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原告肖某某诉被告衡阳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某某,衡阳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珠民二初字第97号之一原告:肖某某,男,,汉族,退休干部。委托诉讼代理人:尹中,衡阳市石鼓区北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贾保毅,衡阳市石鼓区北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衡阳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彭某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某某,男,汉族,衡阳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律顾问。本院在审理原告肖某某诉被告衡阳���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肖某某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肖某某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640元,减半收取16820元,由原告肖某某负担。审 判 长  杨海雁审 判 员  阳福明人民陪审员  唐伯君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罗 琛 微信公众号“”